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289号原告杨某1,女,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骆巧林,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骆巧林,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2,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某3,男,194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某4,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某5,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某6,女,汉族,67岁,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某7,女,汉族,56岁,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二原告与六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1、蒋某负担。
审判员 赵昌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颜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