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342号
原告:刘学保,男,1967年8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张健,系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才,男,1973年3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刘学保诉被告刘学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马步勇
人民陪审员 郭士军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胜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