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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342号

刘学保与刘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学保,刘学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342号

原告:刘学保,男,1967年8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张健,系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才,男,1973年3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刘学保诉被告刘学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马步勇

人民陪审员  郭士军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胜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