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代表人刘亚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志敏,农民。被执行人高小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敏、高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05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初字第0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