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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6667号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许恒福、黄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许恒福,黄小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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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6667号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建国,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恒福。被告黄小文。本院在���理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告许恒福、黄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洋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南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南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翟 燕 芬

书 记 员 ��陈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