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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1142号

杜海平与王晓艳、张怀忠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晓艳,张怀忠,杜海平,重庆市未成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艳。委托代理人刘倬伶,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怀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海平。委托代理人张金彪,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人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组织机构代码45040241-0。法定代表人王智慧,所长。

上诉人王晓艳因与被上诉人张怀忠、杜海平、原审被告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02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晓艳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晓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晓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王晓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师玉婷

代理

审判员  王 兵

代理

审判员  刘 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