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5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欧某,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彦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雪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