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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514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欧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5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欧某,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彦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雪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