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怒涛,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南京路99号东方京都S121-S123号、S222-S224号。法定代表人叶素玲,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成霞,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生,市民,住阜宁县。原审被告李红梅,女,汉族,1961年11月13日生,市民,住阜宁县。原审被告姚桂琴,女,汉族,1959年3月6日生,市民,住阜宁县农业银行宿舍区。
上诉人李怒涛因与被上诉人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霞、李红梅、姚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怒涛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怒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