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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3098号

李怒涛与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怒涛,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霞,李红梅,姚桂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怒涛,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南京路99号东方京都S121-S123号、S222-S224号。法定代表人叶素玲,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成霞,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生,市民,住阜宁县。原审被告李红梅,女,汉族,1961年11月13日生,市民,住阜宁县。原审被告姚桂琴,女,汉族,1959年3月6日生,市民,住阜宁县农业银行宿舍区。

上诉人李怒涛因与被上诉人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霞、李红梅、姚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怒涛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怒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