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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督17号

崔利群与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其他民事案件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崔利群,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304民督17号申请人崔利群,女,汉族,湘潭市人。被申请人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6号5栋2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文。申请人崔利群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自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被申请人未支付2016年3月、4月的工资。2015年5月26日,经湘潭市岳塘区红旗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承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3600元。协议达成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1400元,剩余2200元未支付。申请人提供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为证。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工资2200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利群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崔利群工资2200元。本案支付令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 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甜甜附法律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