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202号原告阳泉市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玉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寅辉,公司职工。被告田彦龙,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彦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市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市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