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4民初8724号

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孙艳杰、孙艳红租赁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艳杰,孙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724号

原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隋喜民,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英明,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艳杰,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孙艳红,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杰、孙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艳杰、孙艳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荣国丰

代理

审判员  张 晨

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