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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748号

毛庆华与楼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庆华,楼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748号

原告:毛庆华。

被告:楼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庆华诉被告楼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庆华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庆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毛庆华负担。

审 判 长  杨王平

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

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