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748号
原告:毛庆华。
被告:楼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庆华诉被告楼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庆华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庆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毛庆华负担。
审 判 长 杨王平
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
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