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274号申请人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亮,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安峪镇冯村第二居民组。申请人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绛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我院另案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 波
审判员 王立志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