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5629号原告陈汉忠。被告杨心阳。被告骆丽萍。
原告陈汉忠与被告杨心阳、骆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谢惠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汉忠、被告杨心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丽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汉忠诉称,被告杨心阳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经催讨未能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请求判决被告杨心阳、骆丽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杨心阳辩称,借款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偿还9000元,通过现金偿还2000元,目前尚欠9000元。涉讼借款为被告杨心阳个人借款,与被告骆丽萍无关。被告骆丽萍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1年1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26日登记离婚。2014年8月13日,被告杨心阳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被告杨心阳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于2014年9月15日、2015年1月4日、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25日各向原告汇款1000元,于2015年6月20日汇款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依法调取的结婚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心阳之间存在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杨心阳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原告起诉催告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被告杨心阳已偿还的9000元应予抵扣,原告请求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被告杨心阳辩称另行现金还款20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两被告虽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但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杨心阳将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被告杨心阳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两被告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原告又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借款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案借款,于法有据,应予采纳。被告骆丽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心阳、骆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汉忠借款11000元,并按月利率0.5%计付自2016年7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汉忠负担70元,被告杨心阳、骆丽萍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惠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燕芬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