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执44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建中,景延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袁建中,男,被执行人景延飞,地址新郑市。袁建中与景延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景延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建中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景延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袁建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景延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建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