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159号原告陶惠堂,1973年5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宝正,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远,女,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惠堂诉被告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惠堂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原告陶惠堂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惠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陶惠堂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蒋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