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208号
原告:李洪超(曾用名李超),男,生于1976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超与被告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超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李洪超负担。
审判员 李 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樊凌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