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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特40号

陈林、陈玉廷、陈碧辉、陈碧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陈林,陈玉廷,陈碧辉,陈碧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特40号申请人陈林,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申请人陈玉廷,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陈碧辉,女,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陈碧玉,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林、陈玉廷、陈碧辉、陈碧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陈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陈林、陈玉廷、陈碧辉、陈碧玉系陈希恒与王明弟之婚生子女,申请人之母王明弟于2011年4月16日因病死亡,申请人之母王明弟死亡后陈希恒未再婚,陈希恒于2016年4月25日因病死亡。陈希恒与王明弟再无其他子女,也未抱养、收养子女。且王明弟之父王顺清于1963年12月死亡,其母王冷氏于1985年10月死亡。陈希恒与王明弟生前有位于资中县银山镇老下街71号附17号住宅一套(房屋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0000162**,国土证号:资中国用(2000)字笫04-0119-**,房屋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的遗产。申请人陈林、陈玉廷、陈碧辉、陈碧玉四人为继承上述陈希恒、王明弟遗产发生纠纷,为解决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8月2日经资中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陈玉廷、陈碧辉、陈碧玉自愿放弃对其父陈希恒和其母王明弟所有的位于资中县银山镇老下街71号附17号住宅一套(房屋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0000162**,国土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00)字第04-0119-07,房屋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遗产份额的继承。

二、座落于资中县银山镇老下街71号附17号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0000162**,房屋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全部由申请人陈林继承所有。申请人陈林、陈玉廷、陈碧辉、陈碧玉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资中县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资银调字第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林、陈玉廷、陈碧辉、陈碧玉于2016年8月2向本院申请确认的资中县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资银调字第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资中县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资银调字第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小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