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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1087号

陈小平与仙居县糖业烟酒公司清算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居县糖业烟酒公司清算组,陈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糖业烟酒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仙居县城关解放街59号。

负责人:章海亮,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中,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金水,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清算组副组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平,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陈小平哥哥。

上诉人仙居县糖业烟酒公司清算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陈小平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仙居县糖业烟酒公司清算组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被上诉人陈小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陈小平撤回起诉,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上诉人仙居县糖业烟酒公司清算组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仙居县糖业烟酒公司清算组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陈小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41元,减半收取1620.5元,由被上诉人陈小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41元,减半收取1620.5元,由上诉人仙居县糖业烟酒公司清算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邬卫国

审 判 员 张 燕

审 判 员 汤坚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严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