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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774号

朱昌华与张式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昌华,张式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朱昌华。被执行人张式文。申请执行人朱昌华与被执行人张式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邰成贵

审判员  潘 玮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