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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民初542号之二

张某与顾某、怀远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顾某,怀远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民初542号之二原告张某,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委托代理人柳敏捷,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0201010183049,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顾某,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提供)被告怀远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农贸公司梅郢仓库楼下。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提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王路东段。负责人刘某(原告提供)本院2016年7月25日对原告张某诉被告顾某、怀远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54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在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执行给原告张某人民币10000元整。”补正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在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执行给原告张某人民币10000元整”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甘永根

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