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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035号

张宏伟与高旭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宏伟,高旭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035号原告张宏伟,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0日,住所地陕西省横山县,个体。被告高旭霆,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伟与被告高旭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退还原告张宏伟。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纪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