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035号原告张宏伟,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0日,住所地陕西省横山县,个体。被告高旭霆,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伟与被告高旭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退还原告张宏伟。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纪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