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1358号原告王景素,农民。被告司永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素诉被告司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 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聂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景素与司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1358号原告王景素,农民。被告司永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素诉被告司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 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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