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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1358号

王景素与司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景素,司永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1358号原告王景素,农民。被告司永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素诉被告司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 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聂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