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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执字第900号

张某甲与沈某某、张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沈某某,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建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葫民终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去了几次执行现场,并与本村委员商议执行此案,同时还与乡调解委员会商议,双方对判决的内容有歧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葫民终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

审判长  邵长征

审判员  王德福

审判员  任凤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