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建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葫民终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去了几次执行现场,并与本村委员商议执行此案,同时还与乡调解委员会商议,双方对判决的内容有歧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葫民终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
审判长 邵长征
审判员 王德福
审判员 任凤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