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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执恢1号

新疆马兰水泥厂与王红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马兰水泥厂,王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马兰水泥厂,组织机构代码72236XXXX,地址:新疆和硕县马兰前龙口。被执行人王红霞,现住:焉耆县。新疆马兰水泥厂诉王红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3)焉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马兰水泥厂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4106元,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霞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焉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王红霞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新疆马兰水泥厂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尼木加甫

审 判 员 马 东 平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才达吾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