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642号原告杨某某,女,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利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