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洪。被执行人邓良梅。被执行人李尚龙。被执行人李金。被执行人刘红。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洪、邓良梅、李尚龙、李金、刘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6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洪、邓良梅、李尚龙、李金、刘红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洪、邓良梅、李尚龙、李金、刘红存款人民币7921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洪、邓良梅、李尚龙、李金、刘红收入人民币792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