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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498号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洪、邓良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洪,邓良梅,李尚龙,李金,刘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洪。被执行人邓良梅。被执行人李尚龙。被执行人李金。被执行人刘红。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洪、邓良梅、李尚龙、李金、刘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6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洪、邓良梅、李尚龙、李金、刘红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洪、邓良梅、李尚龙、李金、刘红存款人民币7921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洪、邓良梅、李尚龙、李金、刘红收入人民币792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