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冯兵,男,汉族,住射洪县金华镇陡磨村。
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宝龙镇。
被执行人: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法定代表人:梁玉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兵与陈刚、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船山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宗明
审判员 唐晓凰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