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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926号

冯兵申请执行陈刚、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兵,陈刚,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冯兵,男,汉族,住射洪县金华镇陡磨村。

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宝龙镇。

被执行人: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法定代表人:梁玉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兵与陈刚、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船山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宗明

审判员  唐晓凰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