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孟庆连。被执行人李成超。申请执行人孟庆连与被执行人李成超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成超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目前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滩商初字00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