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刑初439号

史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43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史某强制措施2016年7月1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432号指控事实2016年7月11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史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某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某广场,后从某广场行至某路某小区门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检测,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兴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