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727-1号申请人莫建华,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贾文,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文的银行存款1337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莫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莫建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贾文的银行存款1337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
三、如申请人莫建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其赔偿被申请人贾文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财产保全执行费1188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立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宁文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