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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727-1号

申请人莫建华诉被申请人贾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华,贾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727-1号申请人莫建华,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贾文,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文的银行存款1337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莫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莫建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贾文的银行存款1337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

三、如申请人莫建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其赔偿被申请人贾文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财产保全执行费1188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立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宁文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