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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8371号

林勇、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勇,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波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371号申请执行人林勇,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桂平市,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东路天发花园二层写字楼4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波文。被执行人陈波文,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波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1955.27元(含执行费4659.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升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谢长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