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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155号

原告彭开花诉被告阿里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开花,阿里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155号原告彭开花,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阿里图,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开花诉被告阿里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开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开花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开花负担。

审判员  吴晓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