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155号原告彭开花,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阿里图,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开花诉被告阿里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开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开花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开花负担。
审判员 吴晓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