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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3872号之一

骆雅芬、沈伟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雅芬,沈伟勇,徐丽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3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雅芬,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赵伟伟、蒋海娟(实习),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伟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徐丽,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骆雅芬与被执行人沈伟勇、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6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其中50000元本金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计算至2014年7月28日,6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28日,均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沈伟勇名下所有的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伟勇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7号地下一层第39、40、41、49、50号车位和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550号801室、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西段保税市场大厦8K、8L单元、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116号之四201室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地下室××号车位,冻结被执行人沈伟勇名下厦门鑫澎顺实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38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