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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执保1号

覃建升与李天声、韦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覃建升,李天声,韦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保1号原告覃建升,男,1972年3月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融安县。被告李天声,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广西融安县。被告韦美娟,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广西融安县。本院受理原告覃建升诉被告李天声、韦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天声、韦美娟共同共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59号房屋,保全价值6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李天声、韦美娟共同共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59号房屋(保全价值60000元)。以上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财产的抵押、转让、赠与等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爱学

代理

审判员  罗远荣

人民陪审员  廖 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会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