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74号申请人赵焕云,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刘金丽,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赵焕云因与被申请人刘金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金丽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金丽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凡荣
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
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利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