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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943号

上虞市伟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章尧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虞市伟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章尧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943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伟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五里牌104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3450897-0。

法定代表人:许伟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章尧庆,男,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伟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东商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章尧庆在(2016)浙0604执294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尧庆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50元(含执行费21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雷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