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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642号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连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642号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霞、李小翠、陈发玉、李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偿还借款24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济阳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星

审判员  冯 军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秦时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