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957号
原告:谢某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刘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谢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