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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957号

谢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957号

原告:谢某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刘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谢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