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民初2124号

姜某与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姜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124号原告姜某。被告于某。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与被告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侯现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宫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