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124号原告姜某。被告于某。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与被告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侯现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宫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