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425号原告包斯琴高娃,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吴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斯琴高娃诉被告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斯琴高娃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斯琴高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25元,由原告包斯琴高娃负担。
审判员 哈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玉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