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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425号

包斯琴高娃与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斯琴高娃,吴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425号原告包斯琴高娃,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吴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斯琴高娃诉被告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斯琴高娃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斯琴高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25元,由原告包斯琴高娃负担。

审判员  哈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玉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