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执第19号

申请人卢伟与被执行人卢子祥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伟,卢子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19号申请人卢伟,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卢子祥,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人卢伟与被执行人卢子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将堆放在原告居住的房屋后院的柴草垛清除。受理案件费1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卢伟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待柴草用完后不在堆放,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