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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91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与初福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初福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被执行人初福宁。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初福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焦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