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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特13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木盛,陈木兴,陈色容,陈龙华,陈龙平,陈艺强,陈艺娜,黄亚儿,黄柳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特13号申请人陈木盛,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人陈木兴,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人陈色容,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人陈龙华,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人陈龙平,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人陈艺强,曾用名陈亚丑,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人陈艺娜,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人黄亚儿,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人黄柳欣,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上述九个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木盛、陈木兴、陈色容、陈龙华、陈龙平、陈艺强、陈艺娜、黄亚儿、黄柳欣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于2016年7月26日经东山县铜陵镇铜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陈木盛、陈木兴、陈龙平、陈色容、陈艺强、陈艺娜黄柳欣、黄亚儿自愿放弃对林筍和陈财所有的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街113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东政字第000963;房屋共有权证:东房证字第0008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铜文国用(1995)字第155号】产权份额的遗产继承,林筍和陈财的上述遗产全部由陈龙华继承。

二、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街113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东政字第000963;房屋共有权证:东房证字第0008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铜文国用(1995)字第155号】归陈龙华所有,由陈龙华直接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所需要缴纳的税费由陈龙华承担,当事人对陈龙华持本协议和权属证书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木盛、陈木兴、陈色容、陈龙华、陈龙平、陈艺强、陈艺娜、黄亚儿、黄柳欣于2016年7月26日经东山县铜陵镇铜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林艺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庄雯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