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205-1号
申请执行人:曹连平,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张绍彦,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周汉东,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陈北京,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曹连平与张绍彦、周汉东、陈北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汉东工资被本院另案冻结。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绍彦、周汉东、陈北京的其他银行帐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也无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