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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662号

丁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662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以与被告孟某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蔡佳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