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29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歌迷歌厅,经营者姚宏坤,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5号楼三楼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歌迷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41元,两项共计9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 玉
代理
审判员 李现光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