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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91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刘凯、赵剑峰、矫龙式、陈永亮、徐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刘凯,赵剑峰,矫龙式,陈永亮,徐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91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

负责人:周波,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棵鹏,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树松,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赵剑峰,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现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赵剑峰,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现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矫龙式,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现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赵剑峰,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陈永亮,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徐建,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诉被告刘凯、赵剑峰、矫龙式、陈永亮、徐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凯、赵剑峰、矫龙式、陈永亮、徐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玉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