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317号
原告:合江县九支镇安居装饰建材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李永健,男,生于1985年10月12日,甘肃省人。
被告:胡成刚,男,生于1982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人。
原告合江县九支镇安居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胡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清海
代理
审判员 陈明琼
人民陪审员 李锦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