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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刑初251号

陈某1、陈某2等与胡玉英胡某甲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胡玉英胡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1974年8月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被害人陈某7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被害人陈某7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3,女,1982年2月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被害人陈某7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4,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被害人陈某7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5,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被害人陈某7的女儿。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4、陈某5、陈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28623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在家里听到鞭炮声,估计是陈某7在吉水镇燕山小学门口那块空地建厂房,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认为该地是自己的坡地,遂踩三轮车搭着石灰粉、玻璃瓶、铲、锹等工具去到吉水镇燕山小学门口,见到小学门口的空地有几个工人在挖地基。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非常生气就动手拔掉插在地上的铁支,并在地上用石灰粉划界,称划界的地方是其自己的土地。当天约11时许,陈某7来到现场后和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陈某7用手抓住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的手腕和头发,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用石灰粉砸中陈某7的面部,陈某7将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拉跌倒在地上,后来陈某7和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继续争吵了一阵后,陈某7就回家了,当天约12时许,陈某7在家里感觉到不舒服,其儿子陈某2将陈某7送往医院,陈某7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陈某7符合生前患有冠心病及高血压心脏病,因情绪缴动等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并据以上证据和事实,认为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对指控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陈某7有高血压,陈某7的死亡与其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在家里听到鞭炮声,估计是陈某7在吉水镇燕山小学门口空地处建厂房,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认为该空地上有自己的坡地,遂踩三轮车搭着石灰粉、玻璃瓶、铲、锹等工具来到吉水镇燕山小学门口,见到小学门口的空地上有几个工人在挖地基。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非常生气即动手拔掉插在地上的铁支,并在地上用石灰粉划界,并称划界的地方是其自己的土地。当天11时许,被害人陈某7来到现场和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陈某7用手抓住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的手腕和头发,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用石灰粉砸中陈某7的面部,陈某7将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拉跌倒在地上,陈某7和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继续争吵了一阵后,陈某7就回家了,当天约12时许,陈某7感觉身体不舒服,其儿子陈某2即将陈某7送往医院,陈某7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7符合生前患有冠心病及高血压心脏病,因情绪缴动等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3日晚,陈某2打电话给我,让我第二天早上开钩机到他村里帮他挖基础建厂房,第二天7时多钟,我便按照陈某2的要求拉了一辆钩机来到大坡村燕山小学门口的一块空地处,陈某2让我在该处挖地基,当时由于泥水师傅还未到场,没法动工,我就在钩机旁边等候,陈某2刚放完边鞭炮一会,村中就有一个妇女骑着三轮车(车上有箱玻璃啤酒瓶、一桶水、一袋石灰粉、一把铁撬、一把长镰刀等物品)来到空地处,她骂陈某2占用她的土地,但陈某2没有理会该名妇女,而我在车上睡觉。10时许,施工的泥水师傅到场,陈某2就协助泥水师傅划线打桩,陈某7则在工地上看人干活。这时该名妇女又来到,她在那里骂了一会见没有人理会,于是就从她骑来的三轮车上拿出一把铁撬把建地基的几根铁桩敲掉,陈某7见到就走过去抢走妇女手上的铁撬扔到一边,该妇女便和陈某7相互拉扯和争吵,拉扯过程中,该名妇女从三轮车上的塑料袋里抓了一把石灰粉撒向陈某7的面部,结果石灰粉撒在陈某7面部一侧,陈某7用手拍了一下面部的石灰,继续和那名妇女拉扯和争吵,拉扯几分钟后,该名妇女又从三轮车上拿出一把长柄镰刀要去破坏铁支,陈某7见状抢走扔在一旁,接着该妇女又去到三轮车里拿起装着石灰粉的塑料袋走到陈某7面前砸向陈某7,导致陈某7满脸都是石灰粉,这时陈某7的儿子陈某2走过来劝架,将该妇女推开后,并叫陈某7不要理会该妇女,他们双方对骂一会后,该妇女就走到小学门口旁的候车亭坐,陈某7在工地上站了几分钟后就离开了。中午我到陈某2家吃饭时听陈某2老婆说陈某7因为身体不适到医院治疗。到了下午2时许,陈某2的老婆来到工地让我搭她出医院看陈某7,我们出到人民医院时陈某7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对相片辨认,其辨认出与陈某7相互拉扯,并用石灰粉撒陈某7的面部的妇女是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2、证人陈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4日11时许,我和李某、陈某2、王某、罗某(钩机司机)等人在廉江市吉水镇下大坡村燕山小学门口一块空地上钉铁支牵线,准备画线挖地基。这时,大坡村村民胡玉英胡某甲来到该处,从她早上已停放在此地的三轮车上拿出铁锹扫打地上的铁支。刚开车回到该处的陈某7见状,就上前阻止胡玉英胡某甲破坏铁支的行为,因为离他们较远,没有听清楚争吵什么,我见陈某7抢过胡玉英胡某甲手上的铁锹,然后看见胡玉英胡某甲手抓一把石灰粉往陈某7脸上撒去,之后陈某7上前用手推了胡玉英胡某甲的身体,胡玉英胡某甲往后退了一下,于是,胡玉英胡某甲从三轮车上拿一袋石灰粉往陈某7头部扔去,陈某7用手拉扯胡玉英胡某甲的头发,陈某2便过来劝开陈某7和胡玉英胡某甲。然后,我停止牵线走近他们,听到陈某2对胡玉英胡某甲说,我们的土地手续是齐全,有事可以找村委处理,叫那妇女不要吵闹搞事。胡玉英胡某甲说农村土地没有人是有证的,她不找村委,守着这块地就行了。我见陈某7站在附近,头部有很多石灰粉,稍后我就去牵线做工了。并没有留意陈某7后面的情况,而胡玉英胡某甲就一直坐附近的候车站处。当日12时40分左右,收工之后我准备吃午饭,陈某2说他父亲陈某7头晕不舒服,让我和他一起送陈某7到医院检查身体,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我发现陈某7身体出于抽搐,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大约20分钟后我们到达医院,约14时30分,医生宣布陈某7已死亡。经对相片辨认,其辨认出撒石灰粉到陈某7脸的妇女是胡玉英胡某甲。3、证人王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4日6时,我到廉江市吉水镇大坡村燕山小学附近一处空地做工,用红线连着铁支,规划施工的范围,约7时许,我按照习俗建地基放鞭炮,放完鞭炮后,我见到一名妇女踩着三轮单车从上燕山村委会方向过来,单车后面载着一些东西,这名妇女一到工地就骂人,我没有理会,离开到陈某7家吃早餐。10时12分,我再次来到工地,见到工地的铁支被拔走丢在路边,而红线全部被剪掉,那名妇女就在三轮车上坐,我们不敢说她,只是与工友重新将铁支插好,并规划施工范围,我们刚开始做,她就将铁支拔掉,并说土地是她的,不准在这做,我们没有理会继续施工,这时陈某7过来,见到该名妇女在搞事就过来阻止,叫该名妇女别拔铁支,但妇女不听继续拔,可能是拔累了,她就从三轮车上拿出铁锹来敲铁支,陈某7就抢走铁锹丢开,但该名妇女又从车上拿出一把镰刀,陈某7再一次抢走,之后陈某7拉扯着那名妇女的手,与她发生争执,我因为跟他们不熟,所以不敢过去劝架,只是站在不远处观看,那妇女被陈某7拉着左手,右手伸向三轮单车处,抓了一把石灰粉洒向陈某7的左面,陈某7抹掉石灰粉后,警告那名妇女不要再拔,那名妇女住手站在单车旁,当陈某7转身离开几米,那名妇女双开始拔铁支,陈某7再次回来阻止,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期间那名妇女拿一塑料袋石灰粉,全部洒向陈某7的右脸,后来陈某7的儿子赶到,将他们二人拉开,劝说双方不要争吵,之后陈某7就离开了,那名妇女在三轮车上坐了一会,不知何时就离开,而我们继续施工,下午我听人说陈某7死了。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与陈某7相互拉扯,并用石灰粉撒陈某7面部的人是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4日7时许,我与陈某7的儿子陈某2、陈某6、王某等人在吉水镇下大坡村燕山小学门口一块空地处放鞭炮准备开工建地基,约15分钟后,我见到胡玉英胡某甲骑着三轮单车从村文化楼沿着村路往燕山小学方向过来,她边踩车边骂我们霸占她的土地,我们没有回应她,我见她将车停放在该块空地边上,跟着,她从三轮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石灰粉,大概撒了二百平方地,我们没有理会都去吃早餐。约8点30分,我回到工地上,见到胡玉英胡某甲停放的三轮车上有若干个玻璃瓶、一把铁锹、一把长柄镰刀及一大包石灰粉,另外,工地上的铁支和胶丝线(用来牵线划地基)大部分被拔掉,然后我就到大坡村文化楼找村长陈信昌处理此事,大概到10时多,陈某7开着摩托车来到,我便和大坡村村长、陈某7、陈某2他们谈论土地铁支牵线被胡玉英胡某甲拔掉的事,稍后,胡玉英胡某甲来到村文化楼骂我们占用她的土地,我们没有理会,我和陈某2、王某等人回到土地处重新钉铁支牵线,而陈某7也走开不知去哪了。当天11时许,胡玉英胡某甲来到工地处,从三轮车上拿出铁锹破坏钉好的铁支和胶丝线,而陈某7刚好这时回到该处,陈某7见到胡玉英胡某甲破坏铁支,就叫她不要破坏,有事可以找村长处理。胡玉英胡某甲说地是她的,谁都不能占,便继续破坏铁支和胶丝线,陈某7动手抢过胡玉英胡某甲手上的铁锹扔到一边,胡玉英胡某甲就从三轮车上拿出一把镰刀,因为我当时正在牵线,突然听到陈某7喊道“你有本事就撒”,我抬头往陈某7处望去,见到胡玉英胡某甲右手抓着一把石灰粉往陈某7脸上撒,然后陈某7用手抓着胡玉英胡某甲的头发,边用手擦自己脸上的石灰粉,我看情况不对,就叫陈卓越鹏过来隔开他俩,陈某7就对胡玉英胡某甲说如果认为地是你的,你就拿证出来,胡玉英胡某甲就说农村的土地没有证,陈某2就说我们的土地的手续齐全,有事可以找村委处理,叫胡玉英胡某甲不要吵闹搞事,随后我在牵线,没有留意问过陈某7的情况,而胡玉英胡某甲就一直在附近走动,11时45分左右,陈某2跟我说他父亲陈某7在家头晕,并叫他老婆回家看下陈某7的情况。当日13时许,陈某2与陈某6送陈某7到医院。医生说陈某7已经死亡。通过相片辨认,其辨认出向陈某7脸上撒石灰粉的人是胡玉英胡某甲。5、证人廖某1(陈某7的妻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4日12时许,我与大嫂黄某在家中聊天,见到丈夫陈某7从外面回来,当时我丈夫的头面都有白色的石灰粉,双眼通红,面色青白,陈某7当时没说什么就走进厨房。一会儿,陈某7从厨房内出来,走到我们聊天的地方,对我说:“那女人的石灰粉有毒呀。”当时我见陈某7很累的样子,陈某7并说自己的心不舒服,然后伏在他前面的桌子上,黄某就对陈某7说如果不舒服就要去看医生,我也说不舒服要去看医生,陈某7说不用,喝些葡萄糖水就行了,我就入到屋内冲了一碗白糖水出来给陈某7喝下去。陈某7喝完白糖水回房睡觉,过了一会,我入到房内问陈某7的身体情况,陈某7说与之前的一样,对我就说要看医生,这时我儿子陈某2回到开车搭陈某7到医院,出去不久,陈某2就打电话给我说陈某7救不了。陈某7平时身体较好,但遗传有高血压。6、证人黄某(陈某7的大嫂)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4日我到廖敏清家聊天,聊天过程中,我见到陈某7从外面回到,陈某7头面都有白色的石灰粉,双眼通红,陈某7未说什么,就直接向厨房走去,不久,陈某7洗净头上的石灰粉出到我与廖敏清聊天的地方,对我们说那个女人的灰粉有毒,我见到陈某7很累的样子,他还说心脏不舒服并伏在前面的桌子上,我见这种情况,就叫陈某7去看医生,陈某7说不用,说喝些葡萄糖水就行了,廖敏清就入屋内冲了一碗白糖水给陈某7喝下,陈某7喝下糖水又说要回房睡觉,我说他头发未干睡觉不好,陈某7没有作答就回房,我也回了自己的家,后来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直到晚上我才知道陈某7死了。7、证人陈某2(陈某7的儿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4日早上7时许,我在廉江市吉水镇大坡村燕山小学门口租得的一处空地准备动工建厂房。根据风俗,我在该处放边鞭并准备叫动工,期间,我村的“阿英”骑着三轮车来到,我见他车上放着一袋石灰粉,一箱空啤酒瓶及一桶尿,“阿英”来到后就吵闹称我霸占她的土地,我没有理会,就回家吃早餐了,到了早上8时许,我打电话给村长陈信昌说“阿英”又来闹事,陈信昌说空地是村集体的,不关“阿英”的事,到了11时许,我雇请的工人来到空地处准备动工,“阿英”又到现场吵闹,我父亲陈某7到现场后也和她吵了起来,我没有理会继续做工,后在场做工的李某说我父亲陈某7被“阿英”撒石灰粉了,当时我离他们二人有40多米远,我朝他们走过去,见到“阿英”手拿石灰粉撒向我父亲陈某7的脸颊处,后“阿英”又走到空地处拔划线的铁支,我父亲上前拉开“阿英”,“阿英”就坐在地上,并从地上捡到起一条铁枝要打我父亲陈某7,我上前制止,并对“阿英”说如果你有地证,我可以停工并到村长那里处理,后“阿英”就住手了,我父亲也走开了。我见到他们都停手了,也没有留意他们的动向,继续在空地上划线。到了12时30分,我接到母亲廖敏清打来的电话,说我父亲陈某7的身体不舒服叫我回家看看,我回到家中见到父亲睡在床上,我问他情况,他说刚才给“阿英”撒到石灰粉后不舒服,我就开车搭他去医院看,并打电话叫李某叫人过来与我一起送父亲去医院,约一会陈某6来到,我父亲陈某7已经在车上抽搐了,我感觉父亲已经没有呼吸了,于是就按他人中和用手打他的胸部进行急救,我见情况紧急,就开车由陈某6照顾我父亲一起出到人民医院,走到半路时,陈某6说我父亲陈某7没有呼吸和心跳了,后我将父亲送到廉江市人民医院抢示,经医生诊断后说我父亲陈某7已没有呼吸和心跳,但会尽量进行抢救。到13时许,医生说我父亲陈某7已经死亡。我父亲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后经过吃药得到控制。8、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明被害人陈某7因为患有高血压病,生前到过其所在诊所就治的事实。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相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廉江市吉水镇燕山村委下大坡村。10、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案发现场扣押到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所骑装有石灰粉、铁铲、铁锹、空玻璃瓶等涉案物品的三轮单车一辆。11、相片指认,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归案后对案发现场及现场扣押的三轮单车及车上的石灰粉、玻璃瓶、铲、锹等涉案物品的相片进行指认。1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陈某7的尸体经公安机关法医检验,检验意见为陈某7符合是生前患有冠心病及高血压心脏病,因情绪激动等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3、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其已满十八周岁。1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是被动归案。15、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4日早上,我在自己的家中听到有放鞭声,我估计是陈某7在燕山小学门口空地处动工建厂房,因建厂的土地有我的坡地,我不同意给陈某7建厂房,我吃完早饭就踩着三轮车搭着石灰粉、玻璃瓶、铲、锹等工具去到燕山小学门口,见到小学门口的空地上有几个人在做工,已插有铁支在地上并牵线,看样子是想建地基,我见占用到我的土地,非常生气,就动手拔掉他们插在地上的铁支,我拔掉铁支后就用石灰粉划界,并对他们说划界的地方是我的土地,其他地方你们怎样做与我无关。大概11时许,陈某7来到现场大声质问我为什么要拔掉铁支,我回答说你占用我土地,所以我就要拔掉,我们二人为此事而发生争吵,陈某7动手抓我的头发和手腕,我则从三轮车上的胶袋中拿石灰粉砸向陈某7的面部,部分石灰粉砸中陈某7面部,陈某7咬牙切齿,好生气想吃了我一样,陈某7拉我跌倒在三轮车旁,我跌伤手腕和腰骨无法起身,过了一会我才起身,陈某7不敢再打,这时他儿子(不知名、绰号“丑鬼仔”)来到对我说,要是我再拔铁支就要埋了我,我们继续争吵了一阵,不知何时陈某7离开了,后来我听说陈某7不舒服,丑鬼仔与他老婆就回家了,后来听说陈某7死了。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中,均供认其知道被害人陈某7患有高血压。在法庭审理的讯问中其否认知道陈某7有高血压。通过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其用石灰粉砸中面部的人是陈某7。关于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辩解不知被害人陈某7有高血压,陈某7的死与其无关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中均供认案发前知道被害人陈某7患有高血压病。案发当日,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明知被害人陈某7患高血压,在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时,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引起被害人情绪波动诱发心脏疾病,危及被害人性命,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因情绪激动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辩解不知被害人有高血压病的翻供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解被害人死亡与其无关,与法律规定亦不符,本院也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除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被害人陈某7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赔偿丧葬费,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丧葬费为32395元(64790元/年÷12个月×6个月),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因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对该项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产生冲突,因其过失行为而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偏重,本院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此前被羁押的26天,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二、限被告人胡玉英胡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赔偿3239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逾期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文佳

代理

审判员  黄祖娟

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