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848号
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
法定代表人:周代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小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小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小均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文 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欧阳云飞 微信公众号“”